屋宇署就《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已進行了全面檢討,以理順現行的建 築監管制度。經檢討後,已透過《2008年建築物(修訂)條例》及《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立法, 在《建築物條例》內引入一項新制度, 即「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制訂這套簡化的法例規定,旨在提高效率和增加進行「小型工程」的靈活性,促進樓宇安全及使建築監管制度更務實,從而方便有關人士遵從。在新制度下,展開或進行一些性質簡單和安全風險較低的小型建築工程前,不再須要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築圖則和同意。
本指引有意讓市民清楚了解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並為市民提供足夠的引導, 以遵守相關的新法例。
如需要詳細的技術資料及指引,請參閱個別為不同持份者而印製的小冊子、《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或《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