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38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38

拆除位於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的違例構築物,但前提是—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該構築物的高度多於5米,但不多於10米;
  • 該構築物不多於2層高;
  • 該構築物不是無梁板、預應力混凝土構造、傳送主梁、吊桿、跨度多於2米的懸臂式構築物或擋土構築物;及

該構築物並無跨度多於6米的結構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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