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與大廈公契有什麼關係?新制度會否對業主委員會就要求業主拆除違例建築物構成不良影響?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與大廈公契沒有直接關係。大廈公契是一份大廈內共同業主的私人協議。任何樓宇的業主皆要按公契履行責任及行使權利,包括不進行抵觸大廈公契的工程,即使該工程符合任何成文法則。
業主委員會就違反大廈公契的建築工程或「小型工程」的執行權力,不會受到「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所影響。
問題: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與大廈公契有什麼關係?新制度會否對業主委員會就要求業主拆除違例建築物構成不良影響?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與大廈公契沒有直接關係。大廈公契是一份大廈內共同業主的私人協議。任何樓宇的業主皆要按公契履行責任及行使權利,包括不進行抵觸大廈公契的工程,即使該工程符合任何成文法則。
業主委員會就違反大廈公契的建築工程或「小型工程」的執行權力,不會受到「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所影響。
問題: 即使「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已按規定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 假如工程沒有遵從「簡化規定」進行,該項「小型工程」構築物將處於什麼法定地位?「安排展開或進行工程的人」是否需要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安排展開或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能夠證明自己已履行責任,委任了一名「訂明註冊承建商」以進行相關的「小型工程」,只是該承建商違反「簡化規定」的要求,他毋須就承建商的行為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但在這情況下,已完成的「小型工程」將被列作違例建築物,而屋宇署會按現行政策考慮向業主送達命令,飭令拆除或改動該違例建築物。
承建商此舉卻觸犯了《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50,000 )。根據《建築物條例》及視乎個案情況,承建商亦可遭紀律處分,最高刑罰是永久地從名冊中除名。
問題: 樓宇業主就進行「小型工程」有什麼責任?
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樓宇業主可自行委任合資格人士或聘請中介人(例如設計公司)安排該等委任事宜。安排任命「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的人士,不論是業主或是中介人,都負有法律責任(詳情見上文9.1.1 段)。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就進行「小型工程」的法律職務、責任和刑罰
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安排進行工程的人」須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受委任的人進行有關工程時,須遵守法例規定,尤其是安全條文,違例者將受紀律處分11 或其他懲罰,包括罰款和監禁。由於「小型工程」所涉的安全風險較低,針對「小型工程」而建議施加的懲罰較與主要建築工程有關的類似懲罰為輕。詳情可參考本指引附錄III和IV的摘要。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建築廢物的處置
對於承建商於訂明設施內處置建築廢物的安排,「安排進行工程的人」可被要求繳付有關費用。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第三者責任
「安排進行工程的人」亦有責任為擬建工程或其樓宇可能導致的任何損傷或破壞(例如: 窗扇鬆脫)而引起的申索及訴訟購備第三者責任保險。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它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的私人地方、公用部份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安排展開進行工程的人」須當心避免觸犯公契的條文,並就涉及公用地方的工程根據上文9.2.1段先作所須諮詢。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普通法
根據普通法,樓宇業主均有責任維修及管理其物業。一般來說,這些範圍包括樓宇結構、牆身及飾面的保養及維修,並避免進行任何違例建築工程,以確保市民的居所安全及適合居住。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其他成文法
《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規定,凡僱主聘請任何不合法受僱的僱員,一經定罪, 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建議先查核受聘人士或委任人士的身份以確保他們並非非法勞工。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任何人士如不遵從向他送達的命令,一經定罪,可根據條例第4 0(1BA )或4 0(1BB )條被判處罰款及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