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其他成文法 下的所有文章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其他成文法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其他成文法

  • 《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要求業主為樓宇提供管理。倘若有意在公用地方 進行工程,建議應在展開工程前先諮詢其他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或物業管理公司(如適用),並取得他們的同意。無論如何,不應提議工程在撥出供公眾使用的地方或公眾設施內進行。

《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規定,凡僱主聘請任何不合法受僱的僱員,一經定罪,    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建議先查核受聘人士或委任人士的身份以確保他們並非非法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