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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委任及職責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委任及職責

  • 「安排進行工程的人」應就「小型工程」的級別和類型等因素,切合地委任不同資歷的「訂明註冊承建商」及「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假如工程當中涉及第I級別的小型工程項目, 便須按規定委任認可人士作「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此外,在工程涉及任何結構及/或岩土元素時,須分別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及/或註冊岩土工程師作協助。至於承建商方面,應委任一名勝任進行所涉的全部小型工程項目的「訂明註冊承建商」。建築事務監督備有一份「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的名冊讓市民查閱,詳情見本指引的第8章。
  • 獲委任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須負責設計和監督工程的進行,「訂明註冊承建商」則負責進行工程。假如工程因為不涉及第I級別的小型工程項目而毋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時,「訂明註冊承建商」便需同時負責工程的設計。
  • 被委任進行「小型工程」的「訂明註冊承建商」必須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已在名冊的拆卸、地盤平整、基礎或現場土地勘測等工程類別中註冊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或已就擬進行的小型工程類型或項目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本指引的附錄V備有一幅簡單的流程圖,為進 行「小型工程」提供了一些建議步驟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