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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

1.1 豎設或改動並非用作逃生途徑或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的室內樓梯,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及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1.2 在平板開鑿洞口,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及

(c)    該洞口的面積多於1平方米,但不多於4.5平方米。

1.3 與安裝或改動載貨用升降機相關的建築工程,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c)    該升降機的額定負載不多於250公斤;

(d)    該升降機機廂內部的地板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及

(e)    該升降機機廂內部的高度不多於1.2米。

1.4 與安裝或改動樓梯升降機或升降平台相關的建築工程,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及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1.5 拆除位於跨度多於1米的懸臂式平板上的,用於支承空調機、冷卻水塔、太陽能熱水系統或光伏系統的構築物。
1.6. 改動或拆除防護欄障(不包括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外牆),但前提是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1.7 豎設或改動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a)    該圍牆是豎設在地面上;及

(b)    該圍牆的高度多於1.5米,但不多於5米。

1.8 豎設或改動室外網欄,但前提是—

(a)    該網欄是豎設在地面上;及

(b)    該網欄的高度多於3米,但不多於10米。

1.9 拆除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a)    該圍牆是豎設在地面上;及

(b)    該圍牆的高度多於3米。

1.10 拆除室外網欄,但前提是—

(a)    該網欄是豎設在地面上;及

(b)    該網欄的高度多於5米。

 

 

1.11 建造或改動與任何其他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的進行相關的擴展基腳,但前提是—

(a)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不多於3米;

(b)    沿着距離該基腳的位置10米的地點劃出的界線之內的範圍內,下坡方向的整體坡度不多於15度;

(c)    在(b)段所述的範圍內,沒有坡度多於15度的斜坡;

(d)    在(b)段所述的範圍內,沒有高度多於1.5米的擋土牆或梯狀擋土牆,而在從該基腳的底部向下劃與水平成45度角的線以下的範圍內,亦沒有擋土牆或梯狀擋土牆;

(e)    容許該基腳施加於土地的壓力不多於100千帕斯卡  或(如該基腳位於地下水位之下)50千帕斯卡;

(f)     該基腳不是建造在軟質黏土或泥漿之上;

(g)    該工程不涉及在附表所列地區第1或3號的地區進行挖掘工作;及

(h)    該工程不屬第2.10項所描述者。

1.12 與任何其他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的進行相關的挖掘工程,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並非在附表所列地區第1或3號的地區進行;及

(b)    挖掘的深度多於1.5米,但不多於3米。

1.13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用於支承天線或收發器的構築物, 或改動位於建築物屋頂用於支承天線或收發器的構築物,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構築物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建築物的外牆;及

(c)    該構築物是設計用作支承重量多於150公斤的天線或收發器的。

1.14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用於支承無線電通訊站的構築物, 或改動位於建築物屋頂用於支承無線電通訊站的構築物,而該無線電通訊站是只用於電訊服務並採用機組櫃的形式的,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機組櫃的長度不多於1.5米;

(c)    該機組櫃的闊度不多於1米;及

(d)    該機組櫃的高度不多於2.3米。

1.15 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的鋼筋混凝土外牆(不包括承重牆),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及

(c)    該外牆的高度多於1.1米,但不多於3.5米。

1.16 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豎設金屬閘,或改動或修葺位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的金屬閘,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該閘最少有一扇的重量是多於300公斤的;及

(d)    該閘的高度不多於3.2米。

1.17 按照原來設計,修葺結構構件(包括柱、剪力牆、無梁板、懸臂式平板、肋狀梁樓板、井式樓板、預應力梁、後張法預應力梁、懸臂式梁、轉移板、轉移梁或擋土構築物),但前提是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問題: 對擬進行「小型工程」的業主,在安全及環保方面有何建議?

問題: 對擬進行「小型工程」的業主,在安全及環保方面有何建議?

業主除了可選擇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簡化規定」以取代「事先獲得批准和同意」這個程序外,亦受鼓勵通過實行「支付安全計劃」及「支付安全及環保計劃」,協力改善建築地盤的安全表現、建築廢物的處置及優化環境的保護措施。

在「支付安全計劃」及「支付安全及環保計劃」下,當承建商妥善完成與安全有關的項目、處置建築廢物的項目、加强及改善現行環境保護措施的項目之後,並通過僱主代表的審查與核實,僱主有責任按照「建築工料清單」或「工料定價表」內有關「地盤安全」及

「環境管理」環節預先制定的收費率,向承建商支付有關費用。

有關「支付安全計劃」的主要元素及運作指引,可參閱發展局出版的《建築地盤安全手冊》【網址: http://www.devb.gov.hk/en/publications_and_press_releases/

publications/construction_site_safety_manual/index.htm(l   只提供英文版)】,以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香港法例第59AF章)。此外,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及   香港建造商會已於2005年6月推出「安全夥伴計劃」,並就此聯合製作了4   份「安全管理文件」【網址: http://www.safetypartnering.com/smscd.ht m(當中只有《建築地盤安全手冊》提供中文版)】,以鼓勵私營公司改善地盤安全表現。有興趣人士可直接向該商會查詢進一步詳情。上述文件內的指引,可以因應個別公司的需要、工程的性質及個別地盤的具體情況作出調整。

問題: 當「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後,「簡化規定」是否唯一進行「小型工程」的合法途徑?

問題: 當「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後,「簡化規定」是否唯一進行「小型工程」的合法途徑?

我們希望在新設的「簡化規定」與現行的「批准及同意」機制下給業主提供一個彈性的選擇,並相信這是可取的決定。

有些業主可選擇先由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他們的工程,那管該項工程只屬「小型工程」。

 

問題: 如果承建商或建築專業人士停止完成「小型工程」,將會怎樣?「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又須如何應對?

問題: 如果承建商或建築專業人士停止完成「小型工程」,將會怎樣?「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又須如何應對?

假如被委任進行「小型工程」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以任何理由停止完成其職務,「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須委任另一位「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取代其職務,以繼續完成該項「小型工程」。

如果是「訂明建築專業人士」一方辭去其監督「小型工程」的職務,他有職責通知建築事務監督他已停止接受任命。如果是承建商一方辭職,他須要通知「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建築事務監督(視乎情況而定)他已不再獲委任。此外,承建商亦須要核證由他進行的工程部份已按照條例進行。

問題: 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有什麼責任?

問題: 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有什麼責任?

根據「簡化規定」,承建商只能進行與其註冊級別或項目相關的「小型工程」。而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在進行「小型工程」時均須遵守有關法例規則及安全標準。

 

建築專業人士或承建商如違反「簡化規定」,未能提交訂明圖則及詳圖、證書或監工計劃書等,可遭紀律處分或檢控。最高刑罰是被判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50,000)。鑑於按「簡  化規定」進行的「小型工程」毋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此罰則就防止建築專業人士或承建商在「小型工程」的自我認證制度下公然舞弊提供了阻嚇作用。

問題: 樓宇業主就進行「小型工程」有什麼責任?

問題: 樓宇業主就進行「小型工程」有什麼責任?

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樓宇業主可自行委任合資格人士或聘請中介人(例如設計公司)安排該等委任事宜。安排任命「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的人士,不論是業主或是中介人,都負有法律責任(詳情見上文9.1.1 段)。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就進行「小型工程」的法律職務、責任和刑罰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就進行「小型工程」的法律職務、責任和刑罰

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安排進行工程的人」須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受委任的人進行有關工程時,須遵守法例規定,尤其是安全條文,違例者將受紀律處分11 或其他懲罰,包括罰款和監禁。由於「小型工程」所涉的安全風險較低,針對「小型工程」而建議施加的懲罰較與主要建築工程有關的類似懲罰為輕。詳情可參考本指引附錄III和IV的摘要。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建築廢物的處置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建築廢物的處置

對於承建商於訂明設施內處置建築廢物的安排,「安排進行工程的人」可被要求繳付有關費用。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第三者責任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第三者責任

「安排進行工程的人」亦有責任為擬建工程或其樓宇可能導致的任何損傷或破壞(例如: 窗扇鬆脫)而引起的申索及訴訟購備第三者責任保險。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大廈公契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它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的私人地方、公用部份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安排展開進行工程的人」須當心避免觸犯公契的條文,並就涉及公用地方的工程根據上文9.2.1段先作所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