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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如果承建商或建築專業人士停止完成「小型工程」,將會怎樣?「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又須如何應對?

問題: 如果承建商或建築專業人士停止完成「小型工程」,將會怎樣?「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又須如何應對?

假如被委任進行「小型工程」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以任何理由停止完成其職務,「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須委任另一位「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取代其職務,以繼續完成該項「小型工程」。

如果是「訂明建築專業人士」一方辭去其監督「小型工程」的職務,他有職責通知建築事務監督他已停止接受任命。如果是承建商一方辭職,他須要通知「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建築事務監督(視乎情況而定)他已不再獲委任。此外,承建商亦須要核證由他進行的工程部份已按照條例進行。

問題: 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有什麼責任?

問題: 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有什麼責任?

根據「簡化規定」,承建商只能進行與其註冊級別或項目相關的「小型工程」。而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在進行「小型工程」時均須遵守有關法例規則及安全標準。

 

建築專業人士或承建商如違反「簡化規定」,未能提交訂明圖則及詳圖、證書或監工計劃書等,可遭紀律處分或檢控。最高刑罰是被判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50,000)。鑑於按「簡  化規定」進行的「小型工程」毋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此罰則就防止建築專業人士或承建商在「小型工程」的自我認證制度下公然舞弊提供了阻嚇作用。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就進行「小型工程」的法律職務、責任和刑罰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就進行「小型工程」的法律職務、責任和刑罰

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安排進行工程的人」須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受委任的人進行有關工程時,須遵守法例規定,尤其是安全條文,違例者將受紀律處分11 或其他懲罰,包括罰款和監禁。由於「小型工程」所涉的安全風險較低,針對「小型工程」而建議施加的懲罰較與主要建築工程有關的類似懲罰為輕。詳情可參考本指引附錄III和IV的摘要。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名冊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名冊

  • 建築事務監督分別備存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包括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名冊。

 

  • 上述名冊均開放予公眾查閱,市民可親臨九龍旺角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2樓屋宇署 的收發處索閱有關名冊或透過互聯網瀏覽,網址是http://www.bd.gov.hk/chineseT/ inform/index_ap.html。

 

  • 𤔡使公眾能區別合適的註冊承建商以委任他們進行不同種類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及不同級別、類型或項目的「小型工程」,我們建議註冊承建商清晰及顯著地在他們的宣傳品上,例如廣告、小冊子、說明書、商務名片等,展示他的註冊編號及有關細節。

 

  • 任何人士如欲核實某承建商或其獲授權簽署人士是否已獲建築事務監督註冊,可按上文

8.2 段親臨屋宇署或瀏覽屋宇署網頁查閱有關名冊。

 

  •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將會就不同的範疇提供樓宇安全服務。他們有意提供的服務在名冊內「備註」一欄中會以“1”、“2”、“3”及“4”作標示。

“1” 清拆違例建築物和進行必需的相應修復工程

“2” 保養和修葺樓宇和排水系統

“3” 與樓宇有關的斜坡保養和修葺

“4” 保養和維修鋁窗

 

「安排展開或進行工程的人」或「安排進行檢查的人」可參考名冊上「備註」一欄內的「樓宇安全服務範圍」,從而挑選相應和合適的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