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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引言

  • 背景
  • 根據現行制度,進行建築工程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和同意。在這制度以外,我們已在《建築物條例》內加入一套比現行制度簡單的訂明規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詳細運作模式載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香港法例第123N章)內。
  •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香港法例第121章)第7(1 )(a )條,這套「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並不適用於由「豁免證明書」內所指明的任何建築物(即小型屋宇政策下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