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30
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多於2米的違例構築物(不包括建築上的伸出物、簷篷、支架或架),但前提是(如該構築物是固定於屬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該露台或簷篷的跨度多於1米。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30
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多於2米的違例構築物(不包括建築上的伸出物、簷篷、支架或架),但前提是(如該構築物是固定於屬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該露台或簷篷的跨度多於1米。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9
於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豎設用於支承空調機、冷卻水塔或任何相關空氣管道的構築物,或改動位於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用於支承空調機、冷卻水塔或任何相關空氣管道的構築物,但前提是—
該構築物是設計用作支承重量多於150公斤的空調機或冷卻水塔的。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8
豎設、改動或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用於支承空調機或任何相關空氣管道的金屬支架,但前提是—
該工程不屬第3.27項所描述者。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7
於建築物的入口處上方豎設簷篷,或改動或拆除位於建築物的入口處上方的簷篷,而該簷篷是自該建築物外牆伸出的,但前提是—
該簷篷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多於3米。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6
加建或改動地下排水渠,但前提是—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 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5
修葺地下排水渠,但前提是—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擋土牆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擋土牆的高度的1.5倍。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4
拆除招牌(不包括拆除戶外招牌的擴展基腳),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第2.24、2.25、2.26、2.27、3.16、3.17、3.18、3.19、3.20、3.21或3.22項或附表2第2部第11項所描述者。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3
豎設或改動固定於地面上的戶外招牌(不包括擴展基腳的建造),但前提是—
該工程不屬第2.21項所描述者。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2
豎設或改動靠牆招牌,但前提是—
如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多於6米)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1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招牌,或改動位於建築物屋頂的招牌,但前提是—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屋頂水平的距離均不多於6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