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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30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30

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多於2米的違例構築物(不包括建築上的伸出物、簷篷、支架或架),但前提是(如該構築物是固定於屬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該露台或簷篷的跨度多於1米。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9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9

於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豎設用於支承空調機、冷卻水塔或任何相關空氣管道的構築物,或改動位於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用於支承空調機、冷卻水塔或任何相關空氣管道的構築物,但前提是—

  • 該構築物的高度不多於5米;及

該構築物是設計用作支承重量多於150公斤的空調機或冷卻水塔的。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8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8

豎設、改動或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用於支承空調機或任何相關空氣管道的金屬支架,但前提是—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該支架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外牆多於750毫米;
  • 該支架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多於3米;
  • 該支架是設計用作支承重量多於100公斤的空調機的;及

該工程不屬第3.27項所描述者。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7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7

於建築物的入口處上方豎設簷篷,或改動或拆除位於建築物的入口處上方的簷篷,而該簷篷是自該建築物外牆伸出的,但前提是—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該簷篷伸出該外牆多於500毫米,但不多於2米;
  • 該簷篷不是以混凝土建造的;及

該簷篷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多於3米。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6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6

加建或改動地下排水渠,但前提是—

  •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多於5米, 但不多於3米;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構築物或建築物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 該工程不涉及在附表所列地區第1或3號的地區進 行挖掘工作;
  • 該工程不涉及尾井;及
  • 如該工程是在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
    • 該斜坡的坡度不多於15度;
    • 該斜坡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 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5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5

修葺地下排水渠,但前提是—

  •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多於5米, 但不多於3米;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構築物或建築物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 該工程不涉及在附表所列地區第1或3號的地區進 行挖掘工作;
  • 該工程不涉及尾井;
  • 如該工程是在坡度不多於30度的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 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
  • 如該工程是在坡度多於30度的斜坡的坡頂旁邊進 行—
    • 該斜坡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 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的5倍;及
  • 如該工程是在擋土牆的頂部旁邊進行—
    • 該擋土牆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擋土牆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擋土牆的高度的1.5倍。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4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4

拆除招牌(不包括拆除戶外招牌的擴展基腳),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第2.24、2.25、2.26、2.27、3.16、3.17、3.18、3.19、3.20、3.21或3.22項或附表2第2部第11項所描述者。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3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3

豎設或改動固定於地面上的戶外招牌(不包括擴展基腳的建造),但前提是—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20平方米;
  • 該招牌的厚度不多於600毫米;
  •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均不多於6米;及

該工程不屬第2.21項所描述者。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2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2

豎設或改動靠牆招牌,但前提是—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如該招牌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該招牌的展示面積多於5平方米,但不多於20平方米;
  • 如該招牌並不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多於10平方米,但不多於40平方米;及

如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多於6米)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1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1.21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招牌,或改動位於建築物屋頂的招牌,但前提是—

  • 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20平方米;
  • 該招牌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建築物的外牆;
  • 該招牌的厚度不多於600毫米;及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屋頂水平的距離均不多於6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