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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

附錄II –「小型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描述

1.1 豎設或改動並非用作逃生途徑或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的室內樓梯,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及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1.2 在平板開鑿洞口,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及

(c)    該洞口的面積多於1平方米,但不多於4.5平方米。

1.3 與安裝或改動載貨用升降機相關的建築工程,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c)    該升降機的額定負載不多於250公斤;

(d)    該升降機機廂內部的地板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及

(e)    該升降機機廂內部的高度不多於1.2米。

1.4 與安裝或改動樓梯升降機或升降平台相關的建築工程,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及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1.5 拆除位於跨度多於1米的懸臂式平板上的,用於支承空調機、冷卻水塔、太陽能熱水系統或光伏系統的構築物。
1.6. 改動或拆除防護欄障(不包括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外牆),但前提是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1.7 豎設或改動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a)    該圍牆是豎設在地面上;及

(b)    該圍牆的高度多於1.5米,但不多於5米。

1.8 豎設或改動室外網欄,但前提是—

(a)    該網欄是豎設在地面上;及

(b)    該網欄的高度多於3米,但不多於10米。

1.9 拆除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a)    該圍牆是豎設在地面上;及

(b)    該圍牆的高度多於3米。

1.10 拆除室外網欄,但前提是—

(a)    該網欄是豎設在地面上;及

(b)    該網欄的高度多於5米。

 

 

1.11 建造或改動與任何其他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的進行相關的擴展基腳,但前提是—

(a)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不多於3米;

(b)    沿着距離該基腳的位置10米的地點劃出的界線之內的範圍內,下坡方向的整體坡度不多於15度;

(c)    在(b)段所述的範圍內,沒有坡度多於15度的斜坡;

(d)    在(b)段所述的範圍內,沒有高度多於1.5米的擋土牆或梯狀擋土牆,而在從該基腳的底部向下劃與水平成45度角的線以下的範圍內,亦沒有擋土牆或梯狀擋土牆;

(e)    容許該基腳施加於土地的壓力不多於100千帕斯卡  或(如該基腳位於地下水位之下)50千帕斯卡;

(f)     該基腳不是建造在軟質黏土或泥漿之上;

(g)    該工程不涉及在附表所列地區第1或3號的地區進行挖掘工作;及

(h)    該工程不屬第2.10項所描述者。

1.12 與任何其他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的進行相關的挖掘工程,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並非在附表所列地區第1或3號的地區進行;及

(b)    挖掘的深度多於1.5米,但不多於3米。

1.13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用於支承天線或收發器的構築物, 或改動位於建築物屋頂用於支承天線或收發器的構築物,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構築物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建築物的外牆;及

(c)    該構築物是設計用作支承重量多於150公斤的天線或收發器的。

1.14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用於支承無線電通訊站的構築物, 或改動位於建築物屋頂用於支承無線電通訊站的構築物,而該無線電通訊站是只用於電訊服務並採用機組櫃的形式的,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機組櫃的長度不多於1.5米;

(c)    該機組櫃的闊度不多於1米;及

(d)    該機組櫃的高度不多於2.3米。

1.15 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的鋼筋混凝土外牆(不包括承重牆),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及

(c)    該外牆的高度多於1.1米,但不多於3.5米。

1.16 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豎設金屬閘,或改動或修葺位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的金屬閘,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該閘最少有一扇的重量是多於300公斤的;及

(d)    該閘的高度不多於3.2米。

1.17 按照原來設計,修葺結構構件(包括柱、剪力牆、無梁板、懸臂式平板、肋狀梁樓板、井式樓板、預應力梁、後張法預應力梁、懸臂式梁、轉移板、轉移梁或擋土構築物),但前提是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