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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就進行「小型工程」的法律職務、責任和刑罰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就進行「小型工程」的法律職務、責任和刑罰

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安排進行工程的人」須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受委任的人進行有關工程時,須遵守法例規定,尤其是安全條文,違例者將受紀律處分11 或其他懲罰,包括罰款和監禁。由於「小型工程」所涉的安全風險較低,針對「小型工程」而建議施加的懲罰較與主要建築工程有關的類似懲罰為輕。詳情可參考本指引附錄III和IV的摘要。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建築廢物的處置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建築廢物的處置

對於承建商於訂明設施內處置建築廢物的安排,「安排進行工程的人」可被要求繳付有關費用。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第三者責任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第三者責任

「安排進行工程的人」亦有責任為擬建工程或其樓宇可能導致的任何損傷或破壞(例如: 窗扇鬆脫)而引起的申索及訴訟購備第三者責任保險。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大廈公契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它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的私人地方、公用部份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安排展開進行工程的人」須當心避免觸犯公契的條文,並就涉及公用地方的工程根據上文9.2.1段先作所須諮詢。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普通法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普通法

根據普通法,樓宇業主均有責任維修及管理其物業。一般來說,這些範圍包括樓宇結構、牆身及飾面的保養及維修,並避免進行任何違例建築工程,以確保市民的居所安全及適合居住。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其他成文法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其他成文法

  • 《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要求業主為樓宇提供管理。倘若有意在公用地方 進行工程,建議應在展開工程前先諮詢其他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或物業管理公司(如適用),並取得他們的同意。無論如何,不應提議工程在撥出供公眾使用的地方或公眾設施內進行。

《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規定,凡僱主聘請任何不合法受僱的僱員,一經定罪,    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建議先查核受聘人士或委任人士的身份以確保他們並非非法勞工。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 《建築物條例》下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 任何人士如欲進行建築工程,都必須依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委任合適的人員,以確保該工程的進行符合條例的規定。為保障「安排進行工程的人士」的利益,我們建議在聘請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時簽訂委任合同,並要求為工程購備足夠的保險。市場上已有一些標準合同供參考及應用。例如:香港測量師學會出版的《裝飾、維修及保養工程標準合約》。而有關於委任及招標的其他建議,可參閱由屋宇署出版的《樓宇維修全書》。

 

  •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 A(2 )條或第9A A(2 )條,「安排展開或進行工程的人」蓄意不按規例規定就該工程委任所須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 或「訂明註冊承建商」(視乎情況),一經定罪,可根據該條例第4 0(1AB )條處第6級罰款(目前為$100,000 )。

 

  • 任何建築工程(依照「簡化規定」進行的「小型工程」除外)如果在抵觸條例或其他條文的情況下進行,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屋宇署可就該建築工程發出命令規定拆卸、拆除或改動。

 

  • 同樣地,「簡化規定」下的「小型工程」如在抵觸條例或其他條文的情況下進行,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AA條屋宇署亦可對該「小型工程」發出類似的命令規定拆卸、拆除或改 動。

 

  • 凡建築事務監督認為任何已進行或正在進行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進行方式,會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毀的危險,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A條屋宇署可就 該工程發出命令以終止危險的構成。

 

任何人士如不遵從向他送達的命令,一經定罪,可根據條例第4 0(1BA )或4 0(1BB )條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名冊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名冊

  • 建築事務監督分別備存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包括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名冊。

 

  • 上述名冊均開放予公眾查閱,市民可親臨九龍旺角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2樓屋宇署 的收發處索閱有關名冊或透過互聯網瀏覽,網址是http://www.bd.gov.hk/chineseT/ inform/index_ap.html。

 

  • 𤔡使公眾能區別合適的註冊承建商以委任他們進行不同種類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及不同級別、類型或項目的「小型工程」,我們建議註冊承建商清晰及顯著地在他們的宣傳品上,例如廣告、小冊子、說明書、商務名片等,展示他的註冊編號及有關細節。

 

  • 任何人士如欲核實某承建商或其獲授權簽署人士是否已獲建築事務監督註冊,可按上文

8.2 段親臨屋宇署或瀏覽屋宇署網頁查閱有關名冊。

 

  •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將會就不同的範疇提供樓宇安全服務。他們有意提供的服務在名冊內「備註」一欄中會以“1”、“2”、“3”及“4”作標示。

“1” 清拆違例建築物和進行必需的相應修復工程

“2” 保養和修葺樓宇和排水系統

“3” 與樓宇有關的斜坡保養和修葺

“4” 保養和維修鋁窗

 

「安排展開或進行工程的人」或「安排進行檢查的人」可參考名冊上「備註」一欄內的「樓宇安全服務範圍」,從而挑選相應和合適的服務單位。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運作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運作

  • 在經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8 檢查和核證安全,並以指明表格(Form MW06號),連同顯示所檢查的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實況照片及描述呈交建築事務監督後,建築事務監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62(2)條為須委任的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訂出規定。可以是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已就A類型或E類型「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或已就小型工程項目3.25、3.27至3.29或3.34至3.38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獲委任人

  • 認可人士;
  • 註冊結構工程師;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 已就A類型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已就E類型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已就小型工程項目25、3.27至3.29 或

3.34至3.38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督不會以“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在未有事先獲得批准及同意的情況下完成或進行”為由, 就該建築物或該建築工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送達命令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C條送達通知。而該等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或需要先進行一些改動及/或鞏固工程10 ,才可獲核證。如已檢核的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會引起安全風險,建築事務監督亦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 建築事務監督會在接獲上述通知後進行抽樣查核,以確保該「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符合法例規定,及達到一定安全水準。並就察覺到的任何違例情況知會獲委任人;違反法例規定的個案可受到紀律處分和檢控。

 經核證的「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法律地位

  • 經核證的構築物的法律地位不變,即它們仍然是違例建築工程。

經「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核證的違例建築工程,除非有關工程的安全情況有變,保險業表明會為這類違例建築工程提供保險服務。有興趣的業主可聯絡保險公司或其保險代理, 查問有關的詳情。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目的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目的

  • 以往的「小型工程」常會在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和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因此屬違例工程。這些工程包括安裝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和小型窗簷等裝置。我們理解這三項常見的裝置雖是違建的,卻對家居生活有實際需要。為理順這三種違例裝置,讓業主可保留和繼續使用,我們建議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中引入一套「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

這計劃只適用於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3內的既定規格,而又是在二零一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前完成或已展開的「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當中包括支承空調機的構築物或金屬支架、晾衣架及小型輕質簷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