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就進行「小型工程」的法律職務、責任和刑罰
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安排進行工程的人」須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受委任的人進行有關工程時,須遵守法例規定,尤其是安全條文,違例者將受紀律處分11 或其他懲罰,包括罰款和監禁。由於「小型工程」所涉的安全風險較低,針對「小型工程」而建議施加的懲罰較與主要建築工程有關的類似懲罰為輕。詳情可參考本指引附錄III和IV的摘要。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就進行「小型工程」的法律職務、責任和刑罰
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安排進行工程的人」須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受委任的人進行有關工程時,須遵守法例規定,尤其是安全條文,違例者將受紀律處分11 或其他懲罰,包括罰款和監禁。由於「小型工程」所涉的安全風險較低,針對「小型工程」而建議施加的懲罰較與主要建築工程有關的類似懲罰為輕。詳情可參考本指引附錄III和IV的摘要。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建築廢物的處置
對於承建商於訂明設施內處置建築廢物的安排,「安排進行工程的人」可被要求繳付有關費用。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第三者責任
「安排進行工程的人」亦有責任為擬建工程或其樓宇可能導致的任何損傷或破壞(例如: 窗扇鬆脫)而引起的申索及訴訟購備第三者責任保險。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它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的私人地方、公用部份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安排展開進行工程的人」須當心避免觸犯公契的條文,並就涉及公用地方的工程根據上文9.2.1段先作所須諮詢。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普通法
根據普通法,樓宇業主均有責任維修及管理其物業。一般來說,這些範圍包括樓宇結構、牆身及飾面的保養及維修,並避免進行任何違例建築工程,以確保市民的居所安全及適合居住。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其他成文法
《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規定,凡僱主聘請任何不合法受僱的僱員,一經定罪, 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建議先查核受聘人士或委任人士的身份以確保他們並非非法勞工。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的法律責任和刑罰
任何人士如不遵從向他送達的命令,一經定罪,可根據條例第4 0(1BA )或4 0(1BB )條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名冊
8.2 段親臨屋宇署或瀏覽屋宇署網頁查閱有關名冊。
“1” 清拆違例建築物和進行必需的相應修復工程
“2” 保養和修葺樓宇和排水系統
“3” 與樓宇有關的斜坡保養和修葺
“4” 保養和維修鋁窗
「安排展開或進行工程的人」或「安排進行檢查的人」可參考名冊上「備註」一欄內的「樓宇安全服務範圍」,從而挑選相應和合適的服務單位。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運作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62(2)條為須委任的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訂出規定。可以是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已就A類型或E類型「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或已就小型工程項目3.25、3.27至3.29或3.34至3.38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獲委任人
或
3.34至3.38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督不會以“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在未有事先獲得批准及同意的情況下完成或進行”為由, 就該建築物或該建築工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送達命令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C條送達通知。而該等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或需要先進行一些改動及/或鞏固工程10 ,才可獲核證。如已檢核的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會引起安全風險,建築事務監督亦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經「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核證的違例建築工程,除非有關工程的安全情況有變,保險業表明會為這類違例建築工程提供保險服務。有興趣的業主可聯絡保險公司或其保險代理, 查問有關的詳情。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目的
這計劃只適用於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3內的既定規格,而又是在二零一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前完成或已展開的「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當中包括支承空調機的構築物或金屬支架、晾衣架及小型輕質簷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