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監管制度 下的所有文章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通知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通知

  • 如所進行的「小型工程」按規定要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時,所有通知都須由該「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其餘情況則由獲委任的「訂明註冊承建商」直接處理。
  • 就涉及第I級別及第II級別小型工程項目的工程,必須按規定最遲在展開工程前七天, 以指明表格,並連同訂明圖則、相關的證明文件及實況照片作開工通知呈交建築事務監督。
  • 經核實所涉的工程 屬「小型工程 」後,建築事務監督會發出附有呈交編 號(例如MW101200001代表著於2010年12月收到的第一份「小型工程」的通知)的確認信。這呈 交編號是用作區別每份「小型工程」通知的獨有參考編號。
  • 最遲在完成「小型工程」後的十四天內,必須以填有上述呈交編號的指明表格,連同完工圖則、相關的證明文件及照片記錄等作完工證明書一併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同樣地, 就只涉及第III級別小型工程項目的工程,亦須最遲在完成「小型工程」後的十四天內, 以指明表格,連同完工圖則或工程描述、相關的證明文件及照片記錄(包括緊接工程展開前及完工後)作完工通知及證明書呈交建築事務監督。
  • 建築事務監督會在接獲上述通知後進行抽樣查核,以確保該「小型工程」符合法例規定, 及達到一定質素和水準。違反法例規定的個案可受到紀律處分和檢控。
  • 建築事務監督建議所有招牌擁有人,於其招牌上展示由屋宇署就有關招牌工程發出的參考編號,以辨出他們並非違例招牌。「訂明註冊承建商」如被委任進行涉及豎設、改動招牌或更換招牌展示面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時,我們建議承建商於施工前以標準表格

(Form MW32號)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索取呈交編號,以便日後完工時可將有關編號展示於招牌上。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檢查及核證(俗稱「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委任及職責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委任及職責

  • 「安排進行工程的人」應就「小型工程」的級別和類型等因素,切合地委任不同資歷的「訂明註冊承建商」及「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假如工程當中涉及第I級別的小型工程項目, 便須按規定委任認可人士作「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此外,在工程涉及任何結構及/或岩土元素時,須分別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及/或註冊岩土工程師作協助。至於承建商方面,應委任一名勝任進行所涉的全部小型工程項目的「訂明註冊承建商」。建築事務監督備有一份「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的名冊讓市民查閱,詳情見本指引的第8章。
  • 獲委任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須負責設計和監督工程的進行,「訂明註冊承建商」則負責進行工程。假如工程因為不涉及第I級別的小型工程項目而毋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時,「訂明註冊承建商」便需同時負責工程的設計。
  • 被委任進行「小型工程」的「訂明註冊承建商」必須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已在名冊的拆卸、地盤平整、基礎或現場土地勘測等工程類別中註冊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或已就擬進行的小型工程類型或項目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本指引的附錄V備有一幅簡單的流程圖,為進 行「小型工程」提供了一些建議步驟作參考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以簡化規定進行「小型工程」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以簡化規定進行「小型工程」

  • 相關人士

 

  • 直接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被指定為「安排進行工程的人」,可以是物業業主、租戶、業主的代理人、承建商等。

 

  • 當中須委任的建築專業人士被指明 為「訂明建築專業人士」(“PBP ”),包括認可人士

(“AP ”)及在需要的情況下委任的註冊結構工程師(“RSE ”)及/或註冊岩土工程師

(“RGE”)。

 

  • 而被委任進 行「小型工程」的承建商則被指明為「訂明註冊承建商」(“PRC ”),這些承建商包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RGBC ”)、已在名冊的拆卸、地盤平整、基礎或現場土地勘測等工程類別中註冊的註冊專門承建商(“RSC ”)和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RMWC”)。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一百一十八個項目

  • 每個小型工程項目均有明確的標準,並以獨特的數字組合作表示,首位數字代表「小型工程」的級別。例如:項目1 ﹣豎設或改動並非用作逃生途徑或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的室內樓梯⋯,便屬於一項第I級別的「小型工程」。
  • 118個小型工程項目的詳細資料和規格載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1的第3部內, 另載於本指引附錄II以便參考。
    • 「小型工程」的範疇

     

    為了讓大家對何謂「小型工程」有初步概念,我們將118個小型工程項目按其主體歸納成   多個列表作簡介。以下的圖例是以支承空調機或冷卻水塔的構築物或金屬支架等相關的

    「小型工程」作示範。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七種類型

配合業界現時的分工情況,「小型工程」分為七種類型

A類型 : 改動及加建工程

B類型:  修葺工程

C類型: 關乎招牌的工程

D類型: 排水工程

E類型: 關乎適意設施的工程

F類型: 飾面工程

G類型: 拆卸工程

  • 每種類型所包含的小型工程項目已詳列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1的第2部內。另可參考載於本指引附錄I的摘要。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小型工程」的分級分類

  • 三個級別
  • 在《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下,某些建築工程已具體指定為「小型工程」。這些工程會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分為三個級別。

施加於三個級別的「小型工程」的監管程度各異。由於第I級別小型工程相對較複雜,需要較專業的技術知識和較嚴格的監督6

  • 每個級別的「小型工程」再細分為不同類型和項目。

相對較複雜

(例如豎設連接兩樓層的室內樓梯、豎設或改動展示面積 20平方米的伸出式招牌、拆除違例樓板等)

複雜程度較低

(例如修葺外牆、修葺或更換防護欄障、建造、改動或修葺窗或玻璃外牆等)

小規模及常見於家居

(例如豎設、改動或拆除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及輕質簷篷等)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新加了甚麼

  • 首先加入了一個新的建築工程類別,即性質較簡單、規模較小和安全風險較低的「小型工程」。與此同時,亦為進行這類「小型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開立了一個新名冊。有關「小型工程」的各種要點,會在第3至第5章再作講解。至於如何申請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則不會在本指引內提及。
  • 作為「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其中一項新措施, 一些複雜程度及安全風險均低於「小型工程」的既不是「小型工程」,又不屬豁免範圍的建築工程,已訂定為「指定豁免工程」。「指定豁免工程」共有15個,項目詳情載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附表2內。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 1(3B )條,指定豁免工程跟「豁免建築工程」一樣,可在程序上獲得類似的豁免2 。
  • 在「獲得批准和同意」這個既有程序之外,亦加入了一套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稱為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我們在《建築物條例》內加入了一個新的建築工程類別( 即「小型工程」),並為進行這類

「小型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開立新的名冊。就「小型工程」而言,展開工程前毋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築圖則和同意。「小型工程」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分為三個級別。

  • 每個級別的工程為配合業界現時的分工情況,再細分為不同類別和項目。每個「小型工程」項目的尺寸、位置和其他相關的量度資料都已清楚指明,以清晰地界定這些項目。合共118個小型工程項目的標準資料,都在《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1第3部內列 明。
  • 就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所需具備的資格而言,由於第I級別小型工程相對較複雜,故需要較專業的技術知識和較嚴格的監督。至於其他兩個級別的「小型工程」,則可由註冊承建商(包括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而無須認可人士參與。有關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規管制度,大致上與現行《建築物條例》下有關註冊承建商(包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和註冊專門承建商)的規管制度相同。申請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承建商可以是法人團體、合夥經營或獨資經營者,而且其技術人員需要具有足以令建築事務監督信納的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才可以在《建築物條例》下註冊。不論是以公司或個別人士身份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職務和責任都是相同的。
  • 關於通知程序方面,建築專業人士和註冊承建商須在第I和第II級別小型工程展開前通知建築事務監督。至於第III級別小型工程,則毋須給予工程展開前的通知。儘管如此,建築專業人士和註冊承建商在完成任何「小型工程」後,必須證明工程已完竣,並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完工證明書。
  • 我們已訂立規例, 在《建築物條例》下,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設立註冊制度。現時的小型工程從業員可按其資格和經驗,申請註冊成為有關級別、類型或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我們亦有設立過渡期,並作出臨時註冊安排,讓現時的從業員有充足的時間為註冊作所需準備。
  • 在新的法例所規定下,如要註冊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申請人須具備令建築事務監督信納的資格和經驗。法人團體或合夥經營者的授權代表(代其行事者)和個別工人如持有相關技能測驗證書、學徒證書或具備認可技能資格,均可提出申請。他們當中有些或需修讀補足培訓課程,以提升技能,才能取得資格。
  • 就第III級別小型工程而言,即使個別工人並無持有正式資格,但如擁有足夠相關經驗, 建築事務監督也會接納他們的申請。申請註冊為第III級別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個別工人,必須在註冊前完成一個有關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法例規定和所需技能的必修訓練課程。
  • 建築事務監督還會進行抽樣查核,以確保「小型工程」符合法例規定,及達到一定質素和水準。違反法例規定的個案可受到紀律處分和檢控。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引言

  • 背景
  • 根據現行制度,進行建築工程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和同意。在這制度以外,我們已在《建築物條例》內加入一套比現行制度簡單的訂明規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詳細運作模式載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香港法例第123N章)內。
  •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香港法例第121章)第7(1 )(a )條,這套「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並不適用於由「豁免證明書」內所指明的任何建築物(即小型屋宇政策下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前言

屋宇署就《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已進行了全面檢討,以理順現行的建  築監管制度。經檢討後,已透過《2008年建築物(修訂)條例》及《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立法, 在《建築物條例》內引入一項新制度, 即「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制訂這套簡化的法例規定,旨在提高效率和增加進行「小型工程」的靈活性,促進樓宇安全及使建築監管制度更務實,從而方便有關人士遵從。在新制度下,展開或進行一些性質簡單和安全風險較低的小型建築工程前,不再須要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築圖則和同意。

本指引有意讓市民清楚了解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並為市民提供足夠的引導, 以遵守相關的新法例。

如需要詳細的技術資料及指引,請參閱個別為不同持份者而印製的小冊子、《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或《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