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當「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後,「簡化規定」是否唯一進行「小型工程」的合法途徑?
我們希望在新設的「簡化規定」與現行的「批准及同意」機制下給業主提供一個彈性的選擇,並相信這是可取的決定。
有些業主可選擇先由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他們的工程,那管該項工程只屬「小型工程」。
問題: 當「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後,「簡化規定」是否唯一進行「小型工程」的合法途徑?
我們希望在新設的「簡化規定」與現行的「批准及同意」機制下給業主提供一個彈性的選擇,並相信這是可取的決定。
有些業主可選擇先由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他們的工程,那管該項工程只屬「小型工程」。
問題: 即使「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已按規定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 假如工程沒有遵從「簡化規定」進行,該項「小型工程」構築物將處於什麼法定地位?「安排展開或進行工程的人」是否需要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安排展開或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能夠證明自己已履行責任,委任了一名「訂明註冊承建商」以進行相關的「小型工程」,只是該承建商違反「簡化規定」的要求,他毋須就承建商的行為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但在這情況下,已完成的「小型工程」將被列作違例建築物,而屋宇署會按現行政策考慮向業主送達命令,飭令拆除或改動該違例建築物。
承建商此舉卻觸犯了《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50,000 )。根據《建築物條例》及視乎個案情況,承建商亦可遭紀律處分,最高刑罰是永久地從名冊中除名。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以簡化規定進行「小型工程」
(“AP ”)及在需要的情況下委任的註冊結構工程師(“RSE ”)及/或註冊岩土工程師
(“RGE”)。
(“RMW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