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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當「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後,「簡化規定」是否唯一進行「小型工程」的合法途徑?

問題: 當「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後,「簡化規定」是否唯一進行「小型工程」的合法途徑?

我們希望在新設的「簡化規定」與現行的「批准及同意」機制下給業主提供一個彈性的選擇,並相信這是可取的決定。

有些業主可選擇先由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他們的工程,那管該項工程只屬「小型工程」。

 

問題: 即使「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已按規定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 假如工程沒有遵從「簡化規定」進行,該項「小型工程」構築物將處於什麼法定地位?「安排展開或進行工程的人」是否需要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問題: 即使「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已按規定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 假如工程沒有遵從「簡化規定」進行,該項「小型工程」構築物將處於什麼法定地位?「安排展開或進行工程的人」是否需要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安排展開或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能夠證明自己已履行責任,委任了一名「訂明註冊承建商」以進行相關的「小型工程」,只是該承建商違反「簡化規定」的要求,他毋須就承建商的行為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但在這情況下,已完成的「小型工程」將被列作違例建築物,而屋宇署會按現行政策考慮向業主送達命令,飭令拆除或改動該違例建築物。

 

承建商此舉卻觸犯了《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50,000  )。根據《建築物條例》及視乎個案情況,承建商亦可遭紀律處分,最高刑罰是永久地從名冊中除名。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以簡化規定進行「小型工程」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以簡化規定進行「小型工程」

  • 相關人士

 

  • 直接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被指定為「安排進行工程的人」,可以是物業業主、租戶、業主的代理人、承建商等。

 

  • 當中須委任的建築專業人士被指明 為「訂明建築專業人士」(“PBP ”),包括認可人士

(“AP ”)及在需要的情況下委任的註冊結構工程師(“RSE ”)及/或註冊岩土工程師

(“RGE”)。

 

  • 而被委任進 行「小型工程」的承建商則被指明為「訂明註冊承建商」(“PRC ”),這些承建商包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RGBC ”)、已在名冊的拆卸、地盤平整、基礎或現場土地勘測等工程類別中註冊的註冊專門承建商(“RSC ”)和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RMW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