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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通知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通知

  • 如所進行的「小型工程」按規定要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時,所有通知都須由該「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其餘情況則由獲委任的「訂明註冊承建商」直接處理。
  • 就涉及第I級別及第II級別小型工程項目的工程,必須按規定最遲在展開工程前七天, 以指明表格,並連同訂明圖則、相關的證明文件及實況照片作開工通知呈交建築事務監督。
  • 經核實所涉的工程 屬「小型工程 」後,建築事務監督會發出附有呈交編 號(例如MW101200001代表著於2010年12月收到的第一份「小型工程」的通知)的確認信。這呈 交編號是用作區別每份「小型工程」通知的獨有參考編號。
  • 最遲在完成「小型工程」後的十四天內,必須以填有上述呈交編號的指明表格,連同完工圖則、相關的證明文件及照片記錄等作完工證明書一併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同樣地, 就只涉及第III級別小型工程項目的工程,亦須最遲在完成「小型工程」後的十四天內, 以指明表格,連同完工圖則或工程描述、相關的證明文件及照片記錄(包括緊接工程展開前及完工後)作完工通知及證明書呈交建築事務監督。
  • 建築事務監督會在接獲上述通知後進行抽樣查核,以確保該「小型工程」符合法例規定, 及達到一定質素和水準。違反法例規定的個案可受到紀律處分和檢控。
  • 建築事務監督建議所有招牌擁有人,於其招牌上展示由屋宇署就有關招牌工程發出的參考編號,以辨出他們並非違例招牌。「訂明註冊承建商」如被委任進行涉及豎設、改動招牌或更換招牌展示面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時,我們建議承建商於施工前以標準表格

(Form MW32號)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索取呈交編號,以便日後完工時可將有關編號展示於招牌上。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檢查及核證(俗稱「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