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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即使「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已按規定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 假如工程沒有遵從「簡化規定」進行,該項「小型工程」構築物將處於什麼法定地位?「安排展開或進行工程的人」是否需要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問題: 即使「安排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已按規定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 假如工程沒有遵從「簡化規定」進行,該項「小型工程」構築物將處於什麼法定地位?「安排展開或進行工程的人」是否需要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安排展開或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能夠證明自己已履行責任,委任了一名「訂明註冊承建商」以進行相關的「小型工程」,只是該承建商違反「簡化規定」的要求,他毋須就承建商的行為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但在這情況下,已完成的「小型工程」將被列作違例建築物,而屋宇署會按現行政策考慮向業主送達命令,飭令拆除或改動該違例建築物。

 

承建商此舉卻觸犯了《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50,000  )。根據《建築物條例》及視乎個案情況,承建商亦可遭紀律處分,最高刑罰是永久地從名冊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