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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運作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 運作

  • 在經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8 檢查和核證安全,並以指明表格(Form MW06號),連同顯示所檢查的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實況照片及描述呈交建築事務監督後,建築事務監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62(2)條為須委任的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訂出規定。可以是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已就A類型或E類型「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或已就小型工程項目3.25、3.27至3.29或3.34至3.38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獲委任人

  • 認可人士;
  • 註冊結構工程師;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 已就A類型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已就E類型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已就小型工程項目25、3.27至3.29 或

3.34至3.38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督不會以“該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在未有事先獲得批准及同意的情況下完成或進行”為由, 就該建築物或該建築工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送達命令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C條送達通知。而該等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或需要先進行一些改動及/或鞏固工程10 ,才可獲核證。如已檢核的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會引起安全風險,建築事務監督亦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 建築事務監督會在接獲上述通知後進行抽樣查核,以確保該「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符合法例規定,及達到一定安全水準。並就察覺到的任何違例情況知會獲委任人;違反法例規定的個案可受到紀律處分和檢控。

 經核證的「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法律地位

  • 經核證的構築物的法律地位不變,即它們仍然是違例建築工程。

經「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核證的違例建築工程,除非有關工程的安全情況有變,保險業表明會為這類違例建築工程提供保險服務。有興趣的業主可聯絡保險公司或其保險代理, 查問有關的詳情。